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确认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巴政发[2008]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3〕23号文件,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3〕76号)精神,自治州人民政府第三批确认由所属3个部门实施的8项适用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附件1)。另对第一批确认由州民宗委等2个部门实施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变更事项名称、依据和实施机关(附件2);对第一批确认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2个部门实施的2项行政许可事项,根据新修订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予以取消(附件3)。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州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按要求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由自治区财政、发改(物价)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附件:1、自治州人民政府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8项)
2、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共6项)
3、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