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开展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州财政局、农业局要会同承保单位抓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并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自治州开展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探索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等方面的作用,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保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19号)精神,按照2008年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自治州开展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棉农不因灾致贫、灾后能够迅速恢复生产生活、促进自治州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政府政策支持、棉农得到实惠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为着眼点,稳妥推进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不断扩大覆盖面,探索建立适合自治州实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为自治州棉花产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二、基本原则
㈠ 政府主导原则。棉花政策性保险属政策性业务,必须将政府的主导、组织和推动作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和前提。各级政府要在开展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的政策支持、规划制定、组织实施、运作方式及保费筹措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办法,推动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