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质监部门。
⒈ 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所有摩托车销售网点的摩托车质量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处的非法拼装、无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证的摩托车一律收缴后集中销毁(5月底前完成)。
⒉ 加强对摩托车销售网点的监管,定期对摩托车质量性能进行检测,严防质量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摩托车流入市场。
(十二) 工商部门。
⒈ 严把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销售的市场准入门槛,加强销售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销售网点违规销售(赊帐、预付、担保)行为。
⒉ 加强对辖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报废车回收企业等场所的检查,严厉查处拼装、改装摩托车销售的违法行为。
(十三) 税务部门。
严厉查处拖拉机、摩托车销售网点不出具发票等违法行为。
(十四) 监察部门。
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四、考核与评价
㈠ 按照自治区平安畅通县(市、区)评价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州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口岸)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创建活动进行考核和评价,自治州对各县市、口岸创建工作实行半年检查,年终考核制度。各县市、口岸对所属乡镇(街道)创建工作实行按季通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制度。
㈡ 对各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创建工作达不到规定等级的,在安全生产考核中予以扣分;达到优秀等级的,奖励1万元;达到良好等级的,奖励5000元;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罚款2000元。
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一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二是在评价年度内,本地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三是未达到规定等级的。
五、工作要求
㈠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口岸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㈡ 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㈢ 强化监督检查。自治州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对县市、口岸、各有关部门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未能履行职责的单位及领导,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各县市、口岸创建活动自评工作总结务必于2008年11月30日前报自治州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