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定期召开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责任倒查追究制得到落实。建立县(市、口岸)、乡镇(街道、团场)、村(社区、连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事故多发易发路段得到有效治理,县乡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得到改善;新建、改建道路规划设计科学合理,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餐饮区周边过街设施、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指示标志及标线设置率达到100%。
--道路交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县、乡(镇、街道)、团场联合执法队伍建成率达到100%。路网结构合理,交通流分布均衡,交通秩序明显改善。
--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强。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交通安全制度健全,安全责任落实到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易发点段和危险复杂路段得到有效整治。
--公众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宣传“六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进寺院)进一步深入,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增强,交通守法率明显提高,全社会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氛围基本形成。
--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坚决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口岸)活动不断深化。博乐市和温泉县达到优秀等级,精河县和阿拉山口口岸达到良好等级。
三、工作职责及任务
㈠ 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理委员会。
⒈ 由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本地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本地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逐级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督促乡(镇、街道)、村(队、社区)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组织机构。建立议事制度、日常工作制度、督促检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4月底前完成)。
⒉ 调整充实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力量,由公安、交通、安监、农机、教育、建设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负责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日常工作和联合督导、检查工作(4月底前完成)。
⒊ 与乡镇、街道签订创建活动目标责任书,定期督查各相关部门和乡镇场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向自治州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简报不少于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