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1月11日-12月20日)
(一)各县市、地直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将《
突发事件应对法》与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指导、同督促、同检查。各县市、地直各部门、单位要提前做好各阶段贯彻落实情况的对照自查工作。
(二)地区将在年底前结合年终考评考核全面检查各县市、地直部门单位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修订完善情况及预案演练情况,抽查乡镇(街办)、重点村、主要社区、学校、企业应急预案制订情况。全面检查各县市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和综合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三)行署法制办和相关部门,在2008年10底前组织完成清查与《
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并于11月初将清理结果和总结材料一并上报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是在新形势下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地直各部门单位要充分重视,在抓好应急宣传工作的同时,尽快完善相关预案,抓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县市、地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此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市、本部门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宣传、贯彻落实《
突发事件应对法》活动方案,将贯彻《
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好、落实好。
(三)协调联动,确保效果。各县市、地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和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使广大民众充分了解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应急处置以及各级预防突发事件工作部署,使群众掌握自救和互助的基本技能,增强群众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