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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本级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本级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8]70号)


地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总理令492号] 》(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主席令152号]和新政办(2007)116号、新政办发(2007)18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政府本级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软件工作已经完成,决定在今年五月一日实施政府本级信息公开工作。

  《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㈢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㈣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署有关组成部门,中央、自治区驻喀单位以及根据《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应该公开的单位,务必在今年5月1日前做好准备工作,公开相关信息。

  地区电子政务和信息管理中心根据规定列出了95个单位应公开相关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已有明确规定。“五一”将至,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新政电政办[2008]6号(略)
  2、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单位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2

  喀什地区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单位

1

喀什地区财政局

21

喀什地区农业局

41

喀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

喀什地区发改委

22

喀什地区畜牧局

42

质量技术监督局

3

喀什地区交通局

23

民族宗教委员会

43

道路运输协会

4

喀什地区科技局

24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44

公路运输管理总站

5

地区国土资源局

25

口岸管理委员会

45

喀什地区国资局

6

农村工作办公室

26

喀什地区环保局

46

喀什地区测绘中心

7

喀什地区水利局

27

喀什地区老干局

47

地区安全生产管理局

8

计划生育委员会

28

喀什地区气象局

48

喀什地区科协

9

喀什地区公安局

29

喀什地区粮食局

49

喀什地区伊协

10

地区编委办公室

30

喀什地区信访局

50

地区红十字会

11

喀什地区旅游局

31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1

喀什地区残疾人联合会

12

喀什地区广电局

32

喀什地区审计局

52

喀什地区人防办

13

喀什地区人事局

33

外事侨务办公室

53

地区农技推广中心

14

喀什地区社科联

34

喀什地区卫生局

54

喀什地区检察院

15

喀什地区民政局

35

喀什地区地震局

55

喀什海关

16

喀什地区统计局

36

喀什地区农机局

56

地区检验检疫局

17

地区无线电管理处

37

喀什地区工商局

57

中国人寿保险喀什分公司

18

喀什地区招商局

38

喀什地区扶贫办

58

中国财险喀什分公司

19

喀什地区教育局

39

喀什地区法制办

59

地区烟草专卖分局

20

喀什地区建设局

40

喀什地区经贸委

60

喀什地区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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