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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补充调整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明确相应工作职责的通知

  (三)协助地区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喀什海关等部门处理对外贸易中涉及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贸易纠纷;
  (四)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类外经贸会展实施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拟定举办和参加上述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
  (五)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全地区开发区知识产权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和处理商务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贸易纠纷,引导企业在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中严格执行对外贸易的法规、条例,避免引起国际纠纷;
  (六)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提高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在技术引进中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确认和涉及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合同备案情况的审核工作;
  (七)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和组织外经贸管理干部和外经贸企业管理人员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培训,负责企业和外经贸产业重大知识产权的调研工作;
  (八)加强调研工作,并根据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和最新规则,适时调整全地区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措施。
  十、地区教育局
  (一)研究提出全地区各类院校(大专、中专、中学)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提高我区各类院校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地区各类学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课程和在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养青少年发明创新意识,开展青少年科技小发明、小创造活动,并对优秀的发明创造者给予奖励。
  十一、地区公安局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
  (二)依法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三)加强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相互支持,及时通报情况;
  (四)加强对权益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工作指导和防范以及法律法规的咨询和帮助。
  十二、地区司法局
  (一)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列入全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规划中,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十三、地区财政局
  (一)统筹协调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所需经费的支持和保障;
  (二)在资助专利申请、专利技术产业化方面,向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倾斜,地区财政根据自身财力情况适当予以政策和资金的引导和扶持。
  十四、地区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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