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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补充调整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明确相应工作职责的通知

  四、成员变更报批制度。各成员单位若需变更领导小组成员,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地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批通过后,正式行文生效。

  附件2:

喀什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更好地发挥喀什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共同推进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特制定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地委宣传部
  (一)指导、协调各新闻单位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二)指导、协调和组织我区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负责全区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全区的知识产权对外宣传工作。
  二、地区中级法院
  (一)依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的规定,依法审判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二)依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的规则,依法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类纠纷案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行为,化解矛盾和纠纷,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作用;
  (三)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审理因不服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促进有关行政机关规范和完善行政职能,依法行政;
  (四)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优势,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宣判、公布案例等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通过依法审理案件,及时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五)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科研教学单位的联系和交流,及时沟通情况,进行学术交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
  (六)为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全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三、行署法制办公室
  (一)负责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
  (二)监督、协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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