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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补充调整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明确相应工作职责的通知


  附件:1、喀什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2、喀什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喀什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喀什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喀什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领导全地区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地委、行署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地区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全地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工作和跨部门、跨地区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带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并及时将重大情况报地委、行署领导;组织全地区性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和全地区性知识产权集中宣传活动。

  领导小组由地区宣传、经贸、教育、科技、司法、公安、财政、外经贸(招商)、文化、卫生、知识产权、新闻出版(版权)、工商行政管理、农林、广播电视、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公安、法院、海关、食品药检等2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地区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专员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分管秘书长召集。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分管领导出席办公会议工作会,同时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领导小组的联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地委政法委、人大教科文卫委、检察院等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领导小组施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或根据工作需要由分管副专员决定临时召开会议。组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第一副组长主持会议。会议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协调解决全地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事项;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和重要对策建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审议小组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行动计划;协调各部门知识产权工作;决定小组成员调整事项。会议作出的决定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对会议决定事项,各组成部门应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实施。
  二、报告制度。领导小组组成部门中,涉及跨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或本部门发生的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事项和典型案件,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由办公室汇总并报请地区分管领导召开工作会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组成部门每年按职责范围,总结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并书面报告领导小组。所报告的情况应真实、准确。
  三、通报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地区知识产权局,地区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地区知识产权局协商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组成部门联络员会议,交流各组成部门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自治区和地区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信息和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在非例会期间要以书面形式定期通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有关成员。相关情况必要时可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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