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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要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明确各自工作程序和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一)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初审、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城市规划初审意见、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初审意见、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完成相关手续后,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城市规划初审意见、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行政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建设和环评审批手续。
  市级各部门及各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初审、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的项目,发改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未予备案的项目,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用地管理、环评审批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省驻西安单位的投资项目,属政府投资项目,按隶属关系审批;属企业投资核准或备案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依照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区两基地”管委会也要严格遵守上述管理程序和规定,并加强与市级各有关部门的联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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