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08〕21号 2008年2月5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彻底扭转新开工项目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现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以缓解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市场准入条件。
(二)已经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按照省发改委规定(或市发改委授权)的办理权限办理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已经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挂牌或拍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
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并采取了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