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1.行政首长分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
2.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机关目标责任综合考评情况;
3.制定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情况。
(二)行政执法职责的分解落实。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情况;
2.分解行政执法职责情况;
3.确定行政执法责任情况。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的情况。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听取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检查、调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或者组织社会问卷调查;
(四)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五)组织专题调查。
第四章 评议考核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绩效评估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责任综合考评。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考评机构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评。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评,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否适当;
(七)是否使用法定罚款、没收财物票据及是否合法处置没收的财物;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统一、是否填制规范;
(九)行政执法案卷是否按照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