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修改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八年二月一日

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通告”、“意见”、“决定”。
  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为完成某项专门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