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30日)废止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
(阜政办〔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快民生工程实施步伐,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实施民生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政策措施,继续实施12项民生工程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现有农村低保制度基础上,实施扩面提标。2008年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从683元提高到860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负担,市政府补助三区应负担资金的50%,补助开发区应负担资金的85%。
(二)建立覆盖全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到所有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在2007年人均5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省财政补助标准由15元提高到3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标准由5元提高到10元,农村个人缴费标准由10元提高到20元。
(三)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2008年,继续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并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所需资金地方分担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仍按原渠道和负担比例由省、市(区)承担。市财政补助三区应负担资金的60%,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补助农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金,中央按照落实基本标准所需经费总额的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承担的50%部分由县(市、区)承担。
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保障机制、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9项民生工程,继续按省政府皖政〔2007〕3号和阜政办〔2007〕59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