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质量兴市(县、市、区)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教育、考核检查等工作,对质量兴市工作负总责。
(二)各地方政府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阜阳市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方案》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本地区开展质量兴市工作的总体策略。尚未开展“质量兴县(市、区)”活动的地区,要全面组织开展“质量兴县(市、区)”活动,制定“质量兴县(市、区)”方案,明确当地质量振兴目标、步骤、措施;正在开展“质量兴县(市、区)”活动的地区,要结合《阜阳市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调整完善“质量兴县(市、区)”工作方案,明确当地质量振兴目标、步骤、措施;已经通过“质量兴县(市、区)”三年阶段性考核验收的地区,要进一步提出“十一五”期间的“质量兴县(市、区)”工作目标任务,并强化已有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将“质量兴县(市、区)”工作引向深入。
(三)各地方政府要组织召开当地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的联席会议,根据当地质量兴市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量化工作目标,明确责任部门。
(四)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质量兴市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所辖区域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总结、推广经验,查找、解决问题,并及时向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四、切实落实质量兴市工作问责制度
“质量兴市”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的工作局面。为使“质量兴市”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实行问责制度,对贯彻、落实《方案》不积极、主动,行动迟缓甚至消极被动应付的地方与部门实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工作效果差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进行处理。
阜阳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一、阜阳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会议每年召开1次。开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
二、会议由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组长主持。
三、领导小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会议,应及时请假并请能够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负责同志参加。根据需要,会议可邀请领导小组成员以外的部、委、办、局派人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