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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3.公开的方式

  3.1 行政机关依据本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在中国西安网站或本行政机关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开;

  (2)定期公开发行政府信息专刊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3)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4)放置在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

  (5)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

  (6)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7)其它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形式。

  能够通过网站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优先在中国西安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3.2 行政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时不得设置阅读障碍。对于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3.3 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所在地或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告栏或查询场所。

  4.公开程序

  4.1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或变更日期。

  4.2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本规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西安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采用以上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还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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