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各级各部门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职责情况,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十七)监察部门对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对整治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十八)商请人民法院对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处罚,依法给予支持。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系统、本行业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
四、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三合一”场所整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的“三合一”场所整治负责,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及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的不报、瞒报、漏报“三合一”场所和未按期整改以及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以下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一)各县(市、区)政府责任
1.该报不报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县(市、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领导向泉州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2.该报不报并发生火灾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又发生火灾的,由监察部门对县(市、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向泉州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3.该报不报又发生火灾且造成人员死亡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发生火灾且造成人员死亡的,按事故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县(市、区)政府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该报不报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向泉州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2.该报不报并发生火灾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又发生火灾的,由监察部门对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同时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向泉州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3.该报不报又发生火灾且造成人员死亡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发生火灾且造成人员死亡的,按事故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