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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政府要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职责,建立整治工作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定期检查考评、行政责任监察和事故责任倒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本系统、本行业的 “三合一”场所整治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力度。

  (一)经委部门负责本系统城镇集体企业、挂靠企业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

  (二)国资委负责本系统国有企业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

  (三)贸易发展部门负责本系统内贸企业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

  (四)外经贸部门负责市直外贸企业“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

  (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中小企业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

  (六)国土、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用地、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及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作为“三合一”生产厂房的建筑,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处罚。对须增设第二消防安全通道的建筑,应给予支持。

  (七)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星级宾馆、饭店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前置行政许可企业无照经营行为;对有关职能部门抄告的无照“三合一”企业,依法给予查处。

  (九)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违章“三合一”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十)税务部门依法严查“三合一”企业偷税、漏税行为。

  (十一)电力、供水部门要配合“三合一”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有关措施促进“三合一”企业的整改。

  (十二)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物业企业排查及推动治理小区内存在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十三)文化文物部门负责对涉及改变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和博物馆(纪念馆)原使用功能设置生产、储存或经营场所的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十四)公安部门对出租给他人从事 “三合一” 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依法给予从重、从严处罚;对私拆封条、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

  (十五)消防部门负责制定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三合一”整治,加强对整治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接受群众举报查处;定期通报“三合一”场所治理情况,及时研究整治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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