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泉政办〔20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十三日
“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三合一”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三合一”场所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公安部《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福建省消防条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07〕235号)要求,以及市委常委会第35次会议纪要(〔2007〕2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