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认真执行《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一是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制度。要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的,市、县(市、区)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领导不得签发。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按规定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上一级行政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要加强对制发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监督,对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健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制度。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公布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要坚决防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互抵触、丧失依据、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出台,特别是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禁止执法机关检查等违法承诺或者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内容、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对含有上述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坚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三是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5 年,需继续实施的,应重新公布。没有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实施之日起满5 年自然失效。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属暂行、试行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暂行、试行时间。暂行、试行时间不得超过2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自实施之日起满2年自然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60 日前重新公布。
十、完善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罚没收入和收费。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行政执法机关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十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按照《泉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成立泉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环保系统、工商系统和泉港区政府、安溪县政府等五个单位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试点单位要抓紧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细化行政处罚标准、制定行政处罚配套制度,并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2007 年12 月底,由市政府出具相关审核确认意见后,试点单位组织对全系统人员进行培训,于2008 年3月开始实施试行,争取2008 年6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落到实处,及时化解行政处罚中出现的争议,学习其他设区市先进经验,探索设立行政处罚监督机构,专人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行为的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并加大监督力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