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要将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政办明电〔2008〕27号)情况作为督查重点。
四、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二)确定重点,实地抽查。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隐患,特别要加强对事故多发地区、发生过事故的企业或隐患未予整改单位的督查和抽查。
(三)专项检查,专家评议。督查工作中,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对查出问题、隐患及整改方法进行专家评议,提高督查工作效能。
(四)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要及时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并要求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五)总结情况,提出建议。每次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好的做法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
五、工作制度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涉及多部门,持续时间长,工作任务重,需要有关部门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推进。专项行动期间,建议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成立领导机构。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议省级有关部门成立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5月上旬前制定下发开展本系统专项行动的具体督查方案,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会议联系制度。在省安委会联络员会议机制下,每月召开一次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部分联络员会议,交流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反映的共性、重大或倾向性问题。
(三)信息沟通制度。省安委会办公室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专报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在《安全生产工作动态》中设立《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专刊》,发有关地区、部门和企业。请各地区、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外省)驻青企业于7月底前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本企业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提交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971-613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