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
(2)公共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4)客运车站、码头。
(5)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
(6)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6.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市、县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7.影响当地火灾形势稳定的其他场所。
(二)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具体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2.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4.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6.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7.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8.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9.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10.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11.“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六、时间安排及排查治理重点
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公安、安监、经贸、外经、建设、工商、教育、监察、民政、交通、农业、农办、文化出版、卫生、广电、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