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排查治理的职责分工
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安全生产监管和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督促指导”的办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协调和指导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召开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处理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职责。定期研究部署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牵头组织对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认真解决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不足问题,切实加强本行政区的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的职能。对消防部门报请停产停业处罚的,要在7日内予以正式答复,并及时组织召开协调会,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三)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业、本部门排查治理工作,认真检查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遇到的困难等。具体职责分工: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及易燃易爆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卫生部门负责医院、卫生所等医疗机构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文化出版部门负责公共文化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场馆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旅游部门负责星级饭店、宾馆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经贸部门负责本系统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工业和商贸企业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外经部门负责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商部门负责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交通部门负责车站、码头等交通行业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人防部门负责人防设施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广电部门负责广播影视传播媒介等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质监部门负责销售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排查治理;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旅馆业(非星级)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排查整治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消防部门负责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对以上责任部门未涉及到的治理对象进行排查整治,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导工作。
五、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