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机制,抓好落实
(一)建立健全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配强专职领导,配齐专职人员,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人员办事。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履行管理职能。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也要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和工作人员。2008年6月底前,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全面完成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大力推进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在内设机构中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职责,配备或确定足够的工作人员,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二)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一是抓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根据我市的实际需要,要进一步充实市级应急管理专家组和不同类别的专家队伍。逐步建立专家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分级分类、覆盖全面的应急专家资源信息网络和数据库。完善专家参与应急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专家会商、研判、培训和演练等活动。二是抓骨干队伍建设。建立与我市驻军、武警、预备役部队、民兵的应急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公安机关应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骨干应急队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三是抓专业队伍建设。在现有应急救援队伍基础上,整合全市各类专业救援力量,逐步建立统一高效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重点编配抗洪抢险、森林火灾扑救、地震救灾和医疗救护等专业队伍,形成处置洪涝灾害、森林火灾、抗震救灾和医疗救援的特种攻坚队伍。专业队伍要实行实名制,并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四是抓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部门职责,广泛动员,开展应急救援志愿队伍招募、培训等工作,建立形式多样的应急志愿者队伍,2008年底,基本达到每万人中有100名应急志愿者目标。
(三)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2008年,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把落实预案和修订、完善预案紧密结合起来。对不符合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进行清理,予以废止或及时修订、完善,并指导基层做好清理完善工作。一是编制或修订、完善应急预案。2008年10月底前,要完成我市总体应急预案和部分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县(市)区政府要完成县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以及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街道社区、乡镇村屯和各类企事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二是要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备案”的原则,实行预案文本和磁介质双备份,实现对应急预案的规范管理,并制订我市的预案管理办法。三是积极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和演练,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定期组织各类预案演练,年初制订预案演练计划并及时做好演练小结。市应急办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观摩,加强跨地区跨行业的沟通和了解,使各类预案之间能更好的衔接,促进跨地区、多部门联合救援协同能力的提高和各部门的职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