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
《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
《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全市的贯彻落实,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应急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认真学习、宣传和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当前全市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同志,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它当作政府工作一件大事来抓。要加强对
《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安排部署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研究、带头宣传、带头践行
《突发事件应对法》,并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学习、宣传、培训计划,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
《突发事件应对法》得到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