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完善市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门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
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 疫情报告
4.2.1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门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 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级鼠疫防治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尝试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 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级、市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5.1.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省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及市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5.2.1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省政府组织领导。市政府按照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