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应急处理专业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门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其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检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技术方案;开展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与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按照相关规定,对鼠疫样本进行试验室监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和技术支援。
2.3.2 应急处理救治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确定市结核病医院为市级定点救治医院。其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的处理。
3 监测与预警
3.1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辽宁省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必要时,在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开展自然疫源调查工作。
3.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与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调查和检测质量。
3.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1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为卫生部,Ⅱ级为省卫生厅,Ⅲ级为市卫生局,Ⅳ为县(市)区卫生局。
3.3.2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Ⅰ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Ⅱ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Ⅳ级预警:在黄鼠鼠疫疫源地发生动物鼠疫大流行,流行范围≥200K;或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市)级以上城市;或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