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督查的内容主要是: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
三、 督查形式
此次督查行动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综合指导、协调,各市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8〕16号)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2008年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在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省级督查应不少于1/3的市(区),市级督查不少于1/3的县(市、区),县级督查不少于1/3的乡镇。
(一)省级12个专项督查组分别是:
1.煤矿安全督查组。由省煤炭工业局、陕西煤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2.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督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
3.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督查组。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牵头组织实施。
4.铁路安全督查组。由西安铁路局、省工交办牵头组织实施。
5.民航安全督查组。由民航西北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
6.建筑施工安全督查组。由省建设厅牵头组织实施。
7.消防、民爆器材安全督查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组织实施。
8.水利和渔业船舶安全督查组。由省水利厅牵头组织实施。
9.电力安全督查组。由西北电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10.农业机械安全督查组。由省农业厅牵头组织实施。
11.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组。由省质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12.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安全督查组。由省国防科工委牵头组织实施。
(二)省级两个综合督查组分别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