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社区居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选民参加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第一次选举当选名额不足时,应就所缺空额组织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候选人所得赞成票数超过选票的1/3即可当选。
7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广大社区居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进一步优化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素质、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建设、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需要。各级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作为基层工作中的一件大事,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整个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县(市)区、街道、乡(镇)要成立选举工作委员会,指导社区成立选举委员会,开展选举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日常指导。
(二)精心指导,保障社区民主选举依法有序进行。各县(市)区选举工作指导组织要充分准备,积极、主动、稳妥地组织开展选举工作。一是要认真制定方案,依法抓好多种形式的选举试点。要深入基层,认真研究本地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换届选举方案。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全面铺开。二是严格履行程序,坚持依法办事。各县(市)区指导组织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体现社区民主自治原则,不得直接任命、委派社区干部。要坚决按法定程序办事,严格把握推选居民代表、推选选举委员会、提名候选人、投票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等主要环节和步骤,真正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法事件,保障居民合法的民主选举权利。三是明确工作责任,搞好检查验收。为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质量,各县(市)区、街道、乡(镇)要制定验收标准,采取自查、抽查等形式,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重新组织选举;对指导不力的,要追究主要及主管领导的责任;对破坏选举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四是健全机构,搞好培训。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产生后,要根据本社区实际,设立保障服务、治保调解、环境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等委员会,建立以居民(单元)组长、院长、楼长、居民代表、社区志愿者为主体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为开展各项工作做好组织准备。要认真做好新老社区居委会交接工作,及时对当选的社区干部进行分级全员培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社区建设工作的需要。
(三)勇于探索,不断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有效方式。为完善城市基层民主选举制度,2005年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我市首次进行了直选和户代表选举试点,取得了初步经验。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扩大直选和户代表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社区比例,以充分表达社区居民的真实意愿。每个街道至少有两个社区进行直选或户代表选举。要从有利于将来更好地开展社区工作的角度出发,制定切合实际的候选人择优入围办法,引导居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通过民主选举,把那些遵纪守法、年富力强、有较高文化程度和较强工作能力、办事公道、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的人选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要认真研究选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关政策,提出工作建议和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