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来源。2008年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从全市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
三、补贴对象
粮食综合补贴的具体对象为全市范围内从事粮食等农作物生产的农民(包括农业、农垦、林业、监狱、劳教系统国有农场种粮职工)。
四、补贴资金分配依据
(一)各县(市)区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的确定。原则上以各县(市)区上年实际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基础,以农业部门提供的全市200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及国有农场耕地面积为依据,测算核定各县(市)区粮食综合补贴规模。
(二) 各县(市)区向下核定粮食综合补贴规模,原则上参照市对县(市)区的办法进行。各县(市)区可在市定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备案。
(三) 对种粮农民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分配依据。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作为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计算、兑付依据(其中现有果树等经济林面积原则上给予补贴)。第二轮土地承包尚未完成的地区,以及未实行土地承包的国有农场,以原计税面积作为补贴资金兑付依据。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流转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机动地原则上不予补贴。对于原机动地面积中由于农户人员变动等原因重新按法定程序签订承包合同(二轮土地延包合同)由农民长期耕种部分,纳入补贴范围。
承包土地面积中已享受退耕还林补助部分,不再给予粮食综合补贴。
(四)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地区粮食综合补贴资金总规模和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计算本地区统一亩均补贴标准(不得低于上年标准),并在补贴资金兑付前公布。
五、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粮食综合补贴资金通过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封闭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综合补贴资金”明细账户中,对粮食直补资金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进行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以便于统计和监督。同时,要求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二)补贴资金采取逐级核拨、据实兑付的办法。市级财政按照已批复的各县(市)区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和农业部门核定的分配额度,据实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财政所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乡镇(街道)财政所、农经站在粮食补贴资金到达专户后,按已公示农户和补贴额度直接打入农户在银行的存款账户。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国有农场种粮职工的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其所在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