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关于破产改制单位退休人员及无缴费能力单位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辽市政发〔2004〕46号)实施以来,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目前,全市国有困难企业和市属及部分县(市)区属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已基本解决,但大部分县(市)区属集体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尚未享受到医疗保障。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尽快将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截至2007年末,全市尚有1.17万名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未纳入医疗保险范围。2008年年底前,要将这部分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加快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参保办法、缴费标准及费用承担办法
按照辽市政发〔2004〕46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县(市)区属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参加住院费用社会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缴费标准以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上年人均支付的住院医疗费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参保费用由单位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
三、切实解决好参保资金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财政应承担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要指导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多方面、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企业应承担资金及时到位。企业有资产的,可采取资产变现方式解决;没有资产或资产暂时不能变现的,企业主管部门可通过系统内调剂资产方式解决,也可采取资产抵押,向财政暂借资或向银行贷款,待资产变现后偿还的方式解决;特殊困难的企业也可通过向退休人员借资等方式解决。
四、加强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