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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但由于部分单位重视不够、相关部门之间配合不够紧密等原因,仍有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些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未按规定存入工资保证金,并且发生新的拖欠,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为进一步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规范和约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办法,对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工资保证金,保证农民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为打造和谐辽阳、平安辽阳做出贡献。
  二、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间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坚决不予开具《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对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要从其所属地详细了解其信誉状况,然后根据其是否发生过拖欠行为,开具相关证明或指导其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对没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具的《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和《已存入工资保证金证明》的建筑施工企业,市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批准开工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管理办法》规定,私自开具有关证明和发放相关许可。
  (二)建设行政部门要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作为项目招标的必备条件。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市建设部门要取消其投标资格。
  (三)对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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