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教育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政策,对儿童福利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办的特殊教育及孤儿学校纳入管理并给予业务指导和支持,在师资培训、职称评定、工资待遇以及教育教学等方面,与社会学校同等待遇。
(十三)房产、民政部门负责落实孤儿住房救助的有关政策,并将其纳入城市住房救助体系之中,对符合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无房孤儿(含城市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应给予优先安排。城市孤儿住房采暖费的补贴政策执行辽阳市特困群体取暖费补贴政策。鼓励和倡导物业部门减免城市孤儿的住房物业费用。
(十四)交通和铁路部门负责对护送流浪未成年人返家需乘坐长途客运班车、火车交通工具时提供方便。对于持有《儿童福利证》的孤儿乘坐长途客运班车的,减免乘坐费用的50%。对持有《儿童福利证》的孤儿乘坐市内公交车的,全额免费。
(十五)物价部门负责根据当地物价总体水平,合理确定儿童福利机构为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服务的收费价格,鼓励和支持交通、铁路、建设、医疗等部门减免孤儿交通费用和手术费用。
(十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将孤儿救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综合治安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孤儿救助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工程之中,并加强对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十七)共青团和妇联负责把孤儿救助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农村孤儿一对一助养工程”的总体计划,广泛组织青少年、妇女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为孤儿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
(十八)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孤儿和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工作,帮助开展残疾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的康复、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残疾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的资助范围,深入开展“法律助残”活动,依法保护残疾孤儿的合法权益。
(十九)工会组织负责协助政府落实下岗失业成年孤儿及进城务工成年孤儿的就业、再就业政策,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领导
(一)高度重视,纳入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的救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救助实施方案,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孤儿福利救助政策。元旦、春节慰问时,要走访慰问一定数量的孤儿,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孤儿群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