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引入社会工作者专业制度,设置特殊教育、医疗护理、法律事务、心理辅导等专业技术岗位,并实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合同制,在编制内进行岗位设置,通过公开竞聘的形式,实行竞争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对参加竞聘事业单位岗位的成年孤儿,同等条件的,可优先录取。
(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加大对市儿童福利设施的投入力度。
(五)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定弃婴、弃儿、孤儿入儿童福利供养机构前的体检、救治定点医院(已确定为市第三人民医院),专门负责孤残儿童在进入儿童福利供养机构前的体检、救治和护理的有关事宜。要专项制定孤残儿童医疗优惠政策措施,可参照当地的惠民医疗政策给孤残儿童减免部分医疗费用,减免标准不低于检查和住院费用的50%。要落实患艾滋病孤儿在治疗过程中的各项优惠政策。要积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医疗服务工作,要将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卫生所(医疗科)纳入管理并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采取多种途径给予必要的帮扶。对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医护人员在晋级、技术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享受与社会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收养当事人的认定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大力宣传、普及优生优育知识。
(七)公安部门负责弃婴、弃儿(疑似)身源的查找和为依法被收养的孤儿、弃婴办理户口登记工作。在接到弃婴、弃儿(疑似)后,及时将弃婴、弃儿(疑似)送到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体检或救治,填写弃婴、弃儿(疑似)发现者讯问笔录(《捡拾人捡拾证明》)和《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并开展有关查找工作,同时向市儿童(社会)福利院移交弃婴、弃儿(疑似)的有关材料。要及时办理孤儿安置所需常住户口登记(迁移)手续,并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给予孤儿办理集体户口。认真解决“事实收养”户口问题。对符合《
收养法》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的,在市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登记证》后,办理落户手续。确实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且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凭居民(村)委员会证明,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在收养人户籍地为被收养弃婴、孤儿办理户口登记。优先做好外国人收养的子女出国护照的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