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开展收养孤儿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开展收养孤儿工作,儿童(社会)福利机构要按照“先国内,后国外”的原则,积极开展送养工作,使孤儿回归家庭。
3充分发挥机构供养的作用。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争取在两年内,依托市福利院规划建设一所符合国家标准的集供养、教育、医疗、康复等功能于一体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使之成为辽阳地区儿童社会福利的资源中心,为在院孤残儿童和有需求的社会孤儿、残疾儿童提供完善的、专业化的服务。该项目建成后,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城乡孤儿,经市民政部门审批后,逐步集中在市儿童(社会)福利院供养。
4继续鼓励家庭寄养。发挥家庭养育孤儿的基础作用,按照民政部《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采取集中寄养和分散寄养形式,不断提高家庭寄养孤儿比例,实现更多孤儿回归家庭的目标;依托社区(村),加强对孤儿的家庭养育服务作用。在家庭寄养集中的社区(村)建立家庭寄养指导中心,利用残联等组织建立的残疾人康复中心及社区(村)青少年活动场所、社区(村)医疗机构等资源,开展集中康复及监督培训。
5广泛开展社会助养。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扶、周日家庭寄托、院内外照顾、义工或助残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成长的志愿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与国外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开展国际交往和合作,争取技术援助、资金援助、设备援助和人员交流。
6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在市救助管理站院内建立相对独立、功能齐全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提高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质量,提升救助水平,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发挥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骨干作用。对站内确实无法查明身源的流浪未成年人,3个月后,经市民政局相关部门审批,由儿童(社会)福利院接收。 (二)建立完善救助保障制度
1不断提高孤儿的生活水平。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建立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含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要将农村孤儿全部纳入“五保”范围,城市散居孤儿全部纳入低保,在农村、城市低保最高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