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辽政办发〔2007〕4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孤儿救助模式,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在全社会形成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关爱孤儿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推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孤儿救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实现孤儿的福利救助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提高。
2坚持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为辅助,不断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关注、参与孤儿福利事业。
3坚持城市孤儿救助政策与农村孤儿救助政策相统一,实现城乡并重,加快城乡孤儿救助一体化进程。
4坚持福利救助与培养孤儿自立能力相结合,扶持成年孤儿走向社会,减轻孤儿对政府和社会的依赖。
二、进一步完善孤儿养育模式及救助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多种孤儿养育模式
1依法健全未成年孤儿的监护制度。按照《
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明确孤儿的监护人,鼓励和倡导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孤儿的监护职责;服刑人员对其未成年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应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包括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各级司法部门及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组织,应积极协助委托协议的签订。孤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儿童福利院负责接收公安部门移交的弃婴、弃儿(疑似)及有关材料,承担弃婴、弃儿(疑似)在医院期间的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