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举止文明,言词严谨;
  (三)遵守法庭秩序,如实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询问。
  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向法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法庭应当核查以下内容:
  (一)司法鉴定人的自然身份;
  (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格;
  (三)司法鉴定人是否为该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人;
  (四)司法鉴定人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形。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宣读鉴定意见,由审判人员主持双方质询。
  双方应针对鉴定意见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等内容进行质询。质询过程中不得使用威胁、侮辱以及不适当引导的语言和方式。
  第十条 质询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对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质询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如实作答,与鉴定事项无关的内容,经审判人员同意,有权拒绝回答。
  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庭审后核对作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对司法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干扰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不出庭:
  (一)该鉴定意见对案件的审判不起决定作用;
  (二)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共同做出的鉴定意见,已有一名鉴定人出庭,并向法院提交了其他鉴定人的书面授权;
  (三)司法鉴定人因突发疾病、重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四)司法鉴定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出庭的;
  (五)因其他特殊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书面准许,应当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和误工补贴等必要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人民法院代为收取,由败诉方承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