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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环保建设。环保部门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屠宰场建设环评工作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提供优质服务,审批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环评机构对屠宰环节的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给予优惠,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三)动物防疫。对屠宰场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农业部门及时受理并安排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新建(迁建)屠宰场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须在开工建设前将与动物防疫相关的设施设备建设方案提交兽医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核,建成后再申请实施现场审核。

  (四)资金奖励。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2008、2009年内完成并经省验收合格的达到一☆级及其以上的市、县城区屠宰场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厦门市屠宰场奖励资金由厦门市自行筹措安排),市、县城区有多家屠宰场的只奖励补助一家。各地政府可另行增加财政性资金支持。

  (五)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款规定,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对上述服务业项目做进一步明确解释前,对生猪屠宰暂按财税字〔1997〕49号文口径执行,即生猪屠宰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方面,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六)收费政策。各地屠宰场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经贸主管部门,按照省里下达的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收费的项目构成,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确保生猪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选择适当时机进行调整。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收费项目构成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贸委研究确定后另文下达。各地新收费标准执行后,《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省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税费征收项目和最高限价标准的通知》(闽政办〔2001〕40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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