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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落实目标责任。各市、县(区)要制定本辖区屠宰场建设工作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实行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落实项目建设和管理责任。设区市经贸部门要向省经贸委、县(市、区)经贸部门要向设区市经贸部门、屠宰场要向当地经贸部门逐级签定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明确实施程序。凡迁建新建项目需聘请专业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部颁标准设计和施工,平面总体布局图应同时提交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和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审核。非迁建的改造项目按照商务部规定应达到的☆级标准组织实施,确保改造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有关动物防疫或环保方面的设计内容,应提前征求同级农业部门或环保部门的意见,避免返工。各地要按照工作计划抓好工作进度,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四)开展组织验收。屠宰场完成项目建设后,应向所在设区市提交申报资质等级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并附申请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报送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现场审查表》要求,对建设项目和申请资质等级认定企业按照要求进行逐项逐条对照实地审查、验收,形成现场审查报告,由省专家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进行审定。省经贸委、省专家委员会、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工作职责以及申请受理、审查认定、监督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贸〔2007〕381号)执行。

  (五)定期报告进度。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从2008年至2009年每季度末要将所在地及所辖县(市、区)屠宰场建设工作进度上报省经贸委,任务完成后上报工作总结,由省经贸委汇总全省工作情况上报省政府和商务部。

  (六)总结表彰工作。省里将对屠宰场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和评比表彰,并对工作落实、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适当物质奖励。

  六、配套政策

  (一)建设用地。一是各级政府和建设规划部门要将屠宰场建设规划(含改建、迁建、新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在近期建设规划中予以具体落实和安排,在屠宰场规划建设用地上予以保障,在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时积极主动做好服务。二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经贸部门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根据规划选址要求,预留屠宰场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保障所需用地。三是涉及到的土地置换、资产盘活等发生的有关税费申请减免的可由各级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权限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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