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产品质量。符合《资质要求》8.8,主要包括:在感官指标上,色泽、粘度、弹性、气味等符合国标要求;在理化指标上,鲜肉挥发性盐基氮要≤20mg/100g,鲜肉中汞含量要≤0.05%/1000g,水分要≤77%。
(二)二☆级标准
二☆级标准除应符合上述一☆级标准各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基本要求。符合《资质要求》9.1,主要包括:设计规模达到每小时70头;要建立完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
2.环境与建筑。应符合《资质要求》9.2,主要包括:在布局上屠宰车间应设置在不可食用肉处理间、污水处理场、锅炉房等建筑物、场所的上风向。间距符合环保、卫生及防火等方面要求。屠宰车间的布置应考虑与其他建筑物的联系,场内的非清洁区与清洁区明显分开;场内应在远离屠宰车间的非清洁区内设有畜粪、废弃物的暂时集存场所;活猪进厂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3m、深0.10-0.15m,且能排放消毒的车轮消毒池。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及隔离间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消毒池与门同宽、长2m、深0.1m,且能排放消毒液;厂区内室外侧均采用水冲式的,并应有防蝇设施。
3.设施设备。符合《资质要求》9.3,主要包括: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卸猪台附近应有洗车台。隔离间应靠近卸猪台,并应设在待宰间下风侧,隔离间面积按班宰量的0.5%-1%头数量设计,每头疑病猪占地1.5m2。从待宰到待宰冲淋间的赶猪道两侧应有不低于1m的矮墙,地面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坡度不应小于1%。待宰冲淋间的建筑面积应与屠宰量相适应;屠宰车间包括车间内赶猪道、致昏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屠宰车间建筑面积满足屠宰量(1.5m2×70×7小时);冷却间、胴体发货间、副产品发货间应与屠宰车间相连接;卫生设施应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要求;屠宰加工企业应设置化验室,开展常规检验;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生产冷却肉,必须设有专门的冷却间和冷却设备。
4.屠宰加工。符合《资质要求》9.4,屠宰工艺在脱毛后增加燎毛、刮毛、刮黑的工序,在胴体分级后增加冷却、结冻、冷藏的工序。
5.屠宰检验。符合《资质要求》9.5,主要包括: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执行;可采用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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