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露天和室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价牌等有关牌证悬挂于停车场办公场所内显眼位置;
(三)路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设施范围内明示有关收费标准标价牌。
第七条 露天和室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设置、维护场地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车场地面使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等进行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室内停车场为混凝土或者沥青地面;
(二)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并保持清晰;
(三)停车场各功能区划分合理明确,场内的消防、照明、通讯等设施保持完好;
(四)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并安装车轮定位器;
(五)按照规定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六)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使用性质以及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设施的使用功能;
(七)不得在停车场内消防通道、坡道、出入口处设立停车泊位;
(八)做好停车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建立健全的卫生保洁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场内设施的卫生保洁工作,不得乱搭建、乱停放、乱拉挂、乱堆放、乱张贴。
第八条 露天和室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卫和消防职责:
(一)切实执行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治安管理制度,杜绝治安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二)定期清点停放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制订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防火安全责任人制度,建立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四)张挂防火警示标语,配置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禁止擅自挪用场内消防设备、器材,埋压、圈占消防栓,堵塞消防通道,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在停车区使用烟火等行为;
(五)抓好消防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保证全体工作人员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九条 路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设置、维护场地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