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穗交〔2007〕880号)
市运管局、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根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和《
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为各种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室内、露天和路内停车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规范。
第五条 鼓励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配套建设符合相应标准的智能管理和停车诱导等系统。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设置、使用经营牌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使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立柱式或挂墙式标志牌:立柱式标志牌应竖立于停车场入口道路旁或者自动收费停车设施范围内,挂墙式标志牌固定悬挂于停车场入口墙壁上,并保持标志牌整洁,不得影响道路交通、人行安全和城市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