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费的安排和落实
(一)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经费补助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基本支出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项目支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其中:业务用房建设有关的征地拆迁支出由区级财政解决。
从2008年起,原区财政承担的社区医疗服务补助经费相应上划市级(按2007年区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补助数剔除离退休经费和一次性基建支出后的50%核定上划基数)。有关市委〔2008〕12号专题会议纪要确定的“适当调整市本级与思明、湖里区共享税收分成比例”事项,待下一步结合市对区财政体制调整,予以统筹考虑。
(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由区级财政负责安排和落实,从2008年起,市财政收回原承担的思明、湖里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数。
四、资金核拨
市财政参照公立医院的补助政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依据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每年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量,并根据医疗服务补助定额水平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结算补助,具体社区医疗服务经费补助办法由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另行制订。
各区应按照《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厦府〔2006〕411号)精神,切实保障2008-2009年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分别达到40和50元/人,今后根据财力可能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实际适时调整补助标准。同时,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综合考虑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支持各社区发展公共卫生服务事业,并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
五、固定资产的移交和管理
社区医疗机构用房原则上在原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调剂解决,原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不足的,或原未设置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的社区,可采取租用、购买和建设的方式解决。新社区的医疗服务机构在新建的社区服务中心统筹解决,工业集中区医疗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由邻里中心统一建设分配。
对由原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调剂,提供给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无偿使用的业务用房,由交接双方办理使用权交接手续,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关维护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