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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8〕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制定的《关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规范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补助政策,促进社区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破解人民群众“就医难”的决定》(厦委〔2007〕51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破解人民群众“就医难”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07〕4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只适用于由市属三级医院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未实行市属三级医院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补助政策执行。

  二、补助的内容和范围

  (一)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列入财政补助范围。

  基本支出系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所必需的人员及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挂号和基本药物惠民让利支出和其他保障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运转的必要支出。

  项目支出包括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补助和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基本建设补助系指用于满足新设立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必要的业务用房需求的经费(包括租、购、建及必要的装修)支出;一次性开办费补助系指新建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用于按规范标准配置诊疗、辅助检查等基本医疗设备的补助支出。

  (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补助范围。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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