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专项督查行动方案,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督查工作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于4月底前将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部署、工作方案落实到基层、企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突出重点,全面深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立足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在统筹兼顾,点面结合的同时,必须抓住重点和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把事故伤亡人数降下来。要对上述重点逐个督查到位,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患。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和“海西安全发展行”活动的开展,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五)建立督查机制。采取“三个结合”督查方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属地监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建立健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市政府安委会将于5月上旬和7月上旬,组织综合督查组,分别对各区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部署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从5月份起,市直各职能部门要组织专项督查组,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督查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经常性组织督查行动,督查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汇报,并抄送同级政府安办。
(六)加强效能监察。各级政府行政监察部门(效能办)要把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纳入效能监察范围,会同同级政府安办,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部署落实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过程的效能监察,确保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有序推进、真正落实、取得实效。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不认真、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督查不严格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特别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发生较大事故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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