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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三、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的主要内容

  1、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2、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厦府办〔2008〕57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3、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各类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

  6、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执行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

  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

  具体督查内容和督查方案由市直各有关牵头单位按照厦府办〔2008〕57号文件和省直有关部门制订的专项督查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

  四、职责分工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各区、镇(街)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抓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市安监局牵头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二)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民爆器材、剧毒物品企业以及小酒店、小旅馆、出租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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