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厦府办〔2008〕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年”和“基层基础建设年”的各项工作,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相对稳定的态势,事故起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比去年同期均有所下降。但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一些行业(领域)隐患仍然比较突出,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4月下旬起至7月底在全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推动“隐患治理年”和“基层基础建设年”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综合督查对各区、镇(街)政府的督查面100%、专项督查对行业领域重点单位的督查面100%、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率100%,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切实把事故总量压下来,把事故伤亡人数降下来,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此次督查行动由各区、镇(街)政府以及市直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督查方式要突出"三个结合":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督查行动与效能监察相结合。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8〕57号)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各级政府行政监察部门(效能办)对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实行效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