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
(厦府办〔2008〕87号 2008年4月23日)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评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由市效能办承办,从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对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
第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电信、邮政、金融、社会保障、农业服务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考评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考评结果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内容主要是贯彻落实
《条例》情况,具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工作机制制度是否完善;公开的范围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公开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渠道是否畅通;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等。具体考评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计算,分为3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评以不定期检查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