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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或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五条 申请人要求公开义务人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登记注册、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通过当面申请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公开义务人查验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应当按规定和时限要求办理。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公开义务人依法予以更改,公开义务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受理申请的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其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

  第十六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公开义务人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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