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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暂行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在指定的报刊全文刊载。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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